上海港代理咖啡豆进口清关/进口流程梳理/如何进口咖啡豆不再迷茫

原标题:上海港代理咖啡豆进口清关/进口流程梳理/如何进口咖啡豆不再迷茫

上海港代理咖啡豆进口清关/进口流程梳理/如何进口咖啡豆不再迷茫

咖啡豆,是指用于制作咖啡的植物果实。广义的讲世界上有2种咖啡豆,阿拉比卡豆和罗伯斯塔豆。咖啡的果实是由两颗椭圆形的种子相对组成的。互相衔接的一面为平坦的接面,称为平豆。但也有由一颗圆形种子组成的,称为圆豆,其味道并无不同。

咖啡豆的分类:

1.以咖啡豆外形分,可分为平豆与圆豆。

咖啡的果实通常由两颗椭圆形的果实相对组成的,互相衔接的一面为平坦的接面的,称为平豆,但也有由一颗圆形豆子组成的,成为圆豆。

2.以咖啡豆加工方式分,常见可分为日晒法(干燥法)、水洗法、半水洗法(蜜处理法)。采收后的咖啡豆一定要立刻进入处理程序,否则会开始发酵,使咖啡豆产生异味,不同的加工方式会形成不同的风味。

3.以咖啡豆品种分,常见的以阿拉比卡(Arabica)、罗布斯塔(Robusta)及利比里卡(Leberica)三种咖啡豆为主,流行的咖啡品种只有阿拉比卡、罗布斯塔。

进口税号及申报要素:

1.咖啡生豆

成熟的咖啡果实,通常被称为咖啡浆果(咖啡樱桃),咖啡浆果内有两粒或一粒扁平椭圆形的咖啡种子,这就是咖啡豆。咖啡浆果去除果皮、果胶质等部分后,通过日晒等方式使咖啡豆含水量降至11%~13%左右。视市场需要,可以进一步采用浸除工艺,可将咖啡生豆浸入各种溶剂提取咖啡碱,浸除咖啡碱后的生豆又叫低因咖啡生豆。根据国际认定的标准,经过低因处理的咖啡生豆,所含咖啡因重量不得超过生豆的0.1%,也就是说100g低因咖啡生豆的咖啡因含量不得超过0.1g。

归入税号:

0901.1100(未浸除咖啡碱的咖啡生豆)

0901.1200(已浸除咖啡碱的咖啡生豆)

规范申报要素:

品名;制作或保存方法(豆、粉等,未焙炒且未/已浸除咖啡碱);品种;产区。

2.咖啡豆(已焙炒)

将咖啡生豆在高温下烘焙或炒制,产生浓郁的咖啡香味,可直接作为食用咖啡的原料。

归入税号:

0901.2100(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豆)

0901.2200(已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豆)

规范申报要素:

品名;制作或保存方法(豆、粉等,未焙炒且未/已浸除咖啡碱);品种;产区。

3.咖啡粉

在已烘焙的咖啡豆基础上,手动或利用机器将其研磨成粉状。磨成粉后的咖啡容易氧化散失香味,通常在烹煮前才进行研磨。

归入税号及规范要素:同咖啡豆(已焙炒)

4.挂耳咖啡

咖啡豆磨粉后装入滤袋密封的便携式咖啡。饮用时,沿密封线撕开滤袋袋口,撑开两侧纸质夹板扣在杯沿上,缓慢用热水注入滤袋中的咖啡粉后即可饮用。

归入税号及规范要素:同咖啡豆(已焙炒)

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企业。

(二)货物检查及监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制度,对进境咖啡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进口咖啡豆国内企业需具备资质:

1.进出口经营范围

2.海关注册登记

3.通关无纸化签约

4.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咖啡豆国外所需单证:

1.原产地证

2.植检证

3.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4.中外文标签样张

5.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6.Invoice

7.Packing List

8.贸易合同

9.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号

进口咖啡豆首次流程一般为:

检查是否有境外生产商注册

准备清关文件

国外发运(空运/海运)

收发货人备案

到港后报关

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

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进口GACC注册:

目前咖啡生豆需要推荐注册,烘焙咖啡豆可以自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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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通关知识分析: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直接退运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简称“直接退运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1.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放行后的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2.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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