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到麻辣诱惑酒楼包间内就餐后,被酒楼告知要收取80元的包间费,为此他将酒楼告上法院讨要这笔费用。昨天,海淀法院对这起本市首例“包间费”案作出判决,麻辣诱惑被判向刘先生返还80元包间费。
今年1月15日下午6点,刘先生与朋友在麻辣诱惑大钟寺店的“邀云”包间就餐。
在餐后结账时,麻辣诱惑大钟寺店向刘先生收取了包间使用费80元。刘先生认为,在他订餐和整个就餐过程中,麻辣诱惑方面均未告知其要收取包间费。
庭审中,麻辣诱惑大钟寺店辩称,他们饭店前台接待订餐的服务人员均受过专门的接待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向顾客告知包间费收取规定。此外,包间内墙上也悬挂了提示语,告知顾客该店包间收费。但刘先生否认这一说法,称对包间费的收取规定概不知情。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并在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法院依法确认麻辣诱惑大钟寺店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时,未将使用包间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刘先生,这一行为侵犯了刘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刘先生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在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因此对刘先生要求麻辣诱惑大钟寺店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案 包间费应由市场定去留 主审法官马千里介绍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收取包间使用费这一社会现象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使用费并无禁止性规定。餐饮经营者制定包间费收取规定明显为企业带来额外利润,其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但应以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为前提。“包间费”的存在与否,最终应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而非进行司法干预。
事件回放 餐后被收取80元包间费 顾客诉麻辣诱惑索还包间费 刘先生到麻辣诱惑酒楼包间内就餐,餐后被收取80元的包间费。刘先生认为,这项收费是对消费者的侵权,将酒楼告上法庭。昨天,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本市首例“包间费”案。酒楼事先是否对消费者进行了告知,成为双方在庭上激辩的焦点。
刘先生称,今年1月15日晚,他与朋友到麻辣诱惑酒楼大钟寺店的包间内就餐。餐后结账时,该店服务员说他们的消费金额没有达到600元,需要收取包间使用费80元。刘先生认为,麻辣诱惑作为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额外的包间费应当预先向消费者进行告知,但酒楼并未履行告知义务,直到他们结账时才得知要收费,侵犯了他们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消费者使用包间的费用已经作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被经营者计入菜肴的价格之内,因此经营者再向消费者收取包间费,属于转嫁经营成本、强迫交易的行为。为此他要求麻辣诱惑返还80元包间费,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我们的服务员对消费者是进行过告知的。”对刘先生的质疑,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该酒楼前厅服务的培训教材中规定,服务员在顾客预订包间就餐时就必须告知收取包间费的事宜,前厅服务员均接受过此项培训,因此在当天已经对刘先生进行了告知。每个包间内都挂有“本包间收取80元包间使用费”的提示牌,刘先生肯定能够看到。此外,在包间吃饭,不但有单独的冷暖空调设备,还配有专门的服务人员提供倒水、换食碟等服务,但菜价和大厅一样,因此收取包间费是合法合理的。
因原告刘先生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庭审焦点 酒店是否提前告知 6月25日,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酒楼事先是否告知了刘先生要收取包间费。为了证明这一点,麻辣诱惑酒楼办公室人员带来了对酒楼包间内录像的光盘并当庭播放。原告刘先生和代理人凑到电脑前仔细观看,录像中的光线虽然不太明亮,但可以看到包间的墙上挂有收取包间费提示牌。
“不用再放了”,原告代理人只看了一段就回到座位上,他说,“这段录像是在我们起诉之后的今年2月才录制,因此无法证明提示牌是不是后补上的”。
“希望对方除了消费小票外,能拿出证据证明没有接到告知。”在被告麻辣诱惑看来,原告也同样没有证据证明酒楼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告知。麻辣诱惑昨天提交的前厅服务员的培训记录、当日值班表等一堆证据,大多没有得到原告的认可。(作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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