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烹饪协会将通过多种渠道对信用等级企业实施监督,并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二十四条 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全国整规办(010-85226840)和国务院国资委(010-63192640)对协会的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监督,并通过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投诉电话接受协会会员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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