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工作开展过程中,逐步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参评企业应根据中国烹饪协会的统一要求,填报《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提交相应材料,寄送中国烹饪协会。
第十八条 实地调查。中国烹饪协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专门的信用分析人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九条 分析评价。中国烹饪协会全面审核材料并结合实地调查结果,按照得分情况,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餐饮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三等九级,在实际的评定工作中根据具体需要,还可以对每个信用级别进行“+、-”微调。
第二十条 结果公示。在中国烹饪协会网(www.ccas.com.cn)、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搜狐网吃喝频道(chihe.sohu.com)和《餐饮世界》等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初评结果和最终结果,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信息备案。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中国烹饪协会将评价结果报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向参评企业颁发由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设计的牌匾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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