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国餐饮企业“诚信为本”的经营宗旨,推动餐饮行业的长足发展,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升行业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国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中国烹饪协会对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价、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面馆、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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